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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小官巨贪”呈现新趋势 贪腐数额趋向增大

2020-08-06 10:11:56 银祺网络 建站经验

    去年以来,广东检察机关共办理科级以下干部“小官巨贪”涉嫌贪污受贿100万元以上案件148201

 

  广东航兴贸易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陈东涉嫌挪用公款2.17亿元、深圳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征收储备处原副处长黄华辉涉嫌受贿8891万元……近年来,一些“小官巨贪”现象备受社会关注。记者从广东省检察院61日发布的消息中了解到,2015年以来,广东检察机关共办理科级以下干部“小官巨贪”涉嫌贪污受贿100万元以上的案件148201人。

 

  单笔贪腐数目趋向增大

 

  检察机关过往查处的科级以下干部贪腐案件,多数通过少量多次、长期蚕食的方式聚敛财富。近年来查办的案件中发现,“小官”长期扎根基层,关系网错综复杂,或经手收支单位大笔经费,或处于直接掌握项目管理、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款结算等环节的优势资源岗位,对行贿人有直接的影响力,故其收受贿赂的单笔数额更大。如深圳市海珠区检察院查办的广东移动茂名分公司副经理陈某受贿案,陈某利用负责该公司项目招投标的职务便利,共收受贿赂款人民币530万元,其单笔受贿数额少则20万元,多则300万元。

 

  检察官介绍,“小官巨贪”的犯罪手段从过去简单的以权谋私和监守自盗转为运用专业知识、利用相关程序或制度漏洞进行作案,手段变化多样、欺上瞒下,隐蔽性逐步增强。如虚开公务消费等名义的发票侵吞公款;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补助资金;借用他人名义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等。东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黄某征贪污案,犯罪嫌疑人作为东莞市长安镇经济科技信息局产业技术股办事员,利用初审企业申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材料的职务便利,短短两年,先后骗取该项国家补助资金1200余万元。

 

  单人作案到利益同盟

 

  当前反腐大环境下,单人作案风险、难度较大,因而“小官”多选择集体犯罪组建利益同盟,上下级之间形成利益均沾的贪腐链条。

 

  在佛山南海区地税局里水分局高某映、许某妮、汤某枝和曾某受贿案中,四人借负责房地产过户审核、计税、二手房减免税审核等职务便利,为中介代办人员代理的购房客户谋取利益,8年间共受贿人民币670万元。

 

  另据介绍,以往“小官巨贪”案件集中于金融、电力、土地矿产资源等权力集中或资源垄断领域。近年来国家对民生的补助补贴项目有所增加,种粮种植、生猪补贴、退耕还林等补贴补助容易被截留挪用,粤东西北地区尤为明显。如肇庆市怀集县办理的县农业局副局长兼畜牧兽医局局长孔某某贪污案,犯罪嫌疑人与何某某、梁某某勾结,借用两人经营生猪养殖场的名义骗取畜牧业专项资金共计110万元。

 

  对基层干部监督偏弱

 

  检察机关分析发现,权力观扭曲,个人私欲膨胀是“小官巨贪”犯罪的首要原因。如广发银行东莞分行原行长卢某斌,为追求个人享乐,在临近退休时有意识地为其退休后的生活做好准备,向他人索取钱财用以购买汽车。

 

  其次,有的权力缺乏监督。从制度层面看,现有的监管机制主要体现为“抓大”和“抓总”,对职位低微的广大基层干部监督偏弱,给了“小官”钻制度漏洞的机会。从行业角度看,查处的案件多在权力较为封闭的行业或环节,如供电、金融、铁路建设等领域,外部监督力量较难介入。

 

  再次,有的基层干部岗位固化。他们在工作中建立了丰富的人脉关系后,如果缺乏有效监督,容易钻制度、政策的漏洞。

 

  第四,小额贪腐处理不能有效警醒。由于小额贪腐往往不易被发现,发现后可能因为够不上刑事处罚,仅仅作纪律处分或不了了之。有些心存贪念的官员产生侥幸心理,认为只要是小额贪腐问题不大,不料欲壑难填,在贪腐的路上积少成多,慢慢成为“小官巨贪”。

 

  广东检察机关建议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推进基层权力运行公开化、积极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能、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反腐警示教育,以此堵住“小官巨贪”的发案漏洞。

深圳网站建设新闻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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