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了解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认定美国苹果公司在“IPHONE”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败诉,一家中国公司新通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获得“IPHONE”第18类商标权归属,这也意味着“IPHONE”商标可以被用在钱包、小皮夹等商品上。
据了解,新通天地公司是在2007年9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IPHONE”商标申请,申请在国际分类第18类仿皮、牛皮、钱包、小皮夹、皮制绳索等商品上使用。商标局发布初审公告后,苹果公司提出了异议,认为其“IPHONE”商标在第9类移动电话机商品上已经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理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此之前的2002年10月18日,苹果公司已经向商标局申请注册“IPHONE”商标,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9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
苹果公司提出异议后,商标局经审理后作出《“IPHONE”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因不服该裁定,苹果公司随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2013年12月1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关于第6304198号“IPHONE”商标复议复审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该裁定书指出:苹果公司用已证明其商标知名度的证据显示的商标使用时间几乎都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后,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苹果公司的商标已为公众熟知,成为驰名商标。
之后,苹果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裁定。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故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苹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次,北京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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