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东省人社厅发布通知,明确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并表示将加快医保对医疗机构的支付方式改革,在总额控制下推进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改革。
省人社厅明确,2016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420元/人。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6元/人。其余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粤东西北地区(含江门恩平、台山市)由省财政补助273元/人,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
《通知》要求,同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达到人均不低于150元。有条件的地市应积极探索将筹资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相挂钩,逐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筹资机制。
深圳市已经建立筹资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相挂钩的机制,2016年深圳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中,各级政府资助标准均为每人400元,如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按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执行。也就是说,此次省的通知发布后,每人400元的政府资助标准将提高到每人420元。
个人缴费标准则基本高于150元的水平——2016年全市(不含从化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含大中专院校学生)为每人167元(从化区为每人134元)。
住院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此外,《通知》明确,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的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特定病种和普通门诊统筹的待遇保障。根据深圳市现行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平均支付比例在75%或70%左右。其中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5%的比例支付。其他城乡居民按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55%的比例支付。
《通知》还明确,在总额控制下,系统推进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改革,探索开展DRGs付费。省医保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所谓DRGs付费就是按疾病诊断相关组付费,根据病人的年龄、性别、疾病严重程度,合并症与并发症及转归等多个因素,把病人分成多个诊断相关组,在分级上进行科学测算,给予定额预付款。这种付费方式将更加精准、科学。
(来源:深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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